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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49:50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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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局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国阅〔1989〕69号)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国阅〔1989〕69号)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办法》)。《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计工二〔1989〕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件)中与《补充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办法》为准。《补充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新增加轿车经营单位二十九个(见附一)。在279号文件公布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撤销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见附二)。
在新增加的二十九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自己生产的小轿车的批量销售业务,即可批量销售给其他经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中国旅游服务公司、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只限于为本系统内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其余的二十三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此外,第一批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的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也可以从事自己生产的小轿车的批量销售业务。
二、关于吉普车的销售管理
北京212吉普车和进口的拉达、阿罗吉普车(含硬顶吉普车,下同)不纳入小轿车统一经营销售的范围,仍按原渠道销售。北京切诺基仍在小轿车销售管理范围之内。
三、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仍按279号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执行。
四、关于清点封存的小轿车的处理
1989年2月1日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点封存的非小轿车经营单位的小轿车,凡当地小轿车经营单位不予收购或代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允许在加收特别消费税后,由原经营单位一次性销售给最终用户。

附一:第二批核定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
1.长春市机电设备公司
2.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
3.成都市机电设备公司
4.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5.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6.中国京安器材公司
7.中国旅游服务公司
8.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
9.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
10.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深圳供销经理部
11.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12.中国汽车工业南方贸易公司
13.辽宁汽车贸易公司
14.沈阳汽车贸易公司
15.北京汽车贸易公司
16.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天津公司
17.中国汽车工业南京贸易公司
18.中国汽车工业武汉贸易公司
19.湖北省汽车工业公司汽车经销部
20.中国汽车工业湖南贸易公司
21.中国汽车工业杭州贸易公司
22.中国汽车工业成都贸易公司
23.中国汽车工业昆明贸易公司
24.中国汽车工业合肥贸易公司
25.中国汽车工业西安贸易公司
26.中国汽车工业吉林省贸易公司
27.中国汽车工业深圳贸易公司
28.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机电设备公司
注:凡上述经营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汽车工业”字样的,其企业名称须以变更登记后的名称为准。

附二:第一批核定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变更名单
1.撤销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的小轿车销售权。
2.同意将“山东省机电设备公司”更换为“山东省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小轿车销售业务。
3.同意将“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北汽车贸易中心、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东北汽车贸易中心、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东汽车贸易中心、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中南汽车贸易中心、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南公司、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北汽车贸易公司、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广州公司”更名为“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华北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东北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华东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中南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西南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西北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广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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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通过日期 1987年09月24日
修正(订)情况 1997年12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 》
1995年0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




《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第三章 校长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办学主管部门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
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职前的高等、中等、
初等职业技术教育。
技术师范学院、技术专科学校、高级职业学校、高级
技工学校等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中级职业学校等属中
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级职业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初级职业技术培
训属初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全面提高就业人员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要手段。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
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从初等到高等、结
构合理、专业配套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
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以由一个单位自办职业技术学
校或培训班;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联
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班;还可以委托学校开办职业班。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学
校、职业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
企业、事业单位应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实习条件,接
受学生实习。
第五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
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热爱本专业,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有较
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
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或初
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中级技术工人等;初等职业
技术教育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
积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和"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
原则,并根据国家要求改革学徒工制度。
各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
生。就业前的公民,未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不得从事技术
性、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
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办学所必需的校舍、设备、
实验实习场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育计划、教学
大纲和教材等条件。
第八条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培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
其他专业人员的中级职业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级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级职业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
批。
第十条 初级职业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开办、调整
和撤销,按教育行政管辖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
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高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
学历或相应的学历。
第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
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各科教
师和教学、行政干部;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抓
好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任免,按干部任免权
限的规定办理。
高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调动,应按学校的教
育行政管辖,征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同
意。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有高尚的思想品德,
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受过教育理论的培训。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培养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中级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
人的中级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毕
业以上学历。专业教师还应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经
历。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实
验室工作能力。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水平或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
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任务;
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成绩,开展教学研究,
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应通过
多渠道解决。
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配备各科教师;教育行
政部门应给予补充和调剂;学校也可直接向社会招聘教师,
包括聘请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事先与被聘教师所在单位协商,
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应列入本市高等
院校招生计划。高等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学校现有师资培
训的任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补充应纳入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分配计划;对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任何单位不得
截留。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从1991年1月1日起,
只有具备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或者经过考核取
得合格证书的教师才能任教。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九条 报考职业技术学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全
市统一招生考试,经录取注册后,始取得学籍。除某些对
考生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应
按同一条件录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发给毕业
证书,承认其学历;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的,经市劳动行
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同时发给市劳动行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和中级职业学校毕业生
的学历属同一层次。
初级职业班的学生,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合格的,由主办单位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
教育行政管辖,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
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应给
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业技术学校优
秀毕业生,按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分别由市教育行政部
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获得优秀毕业
生证书,见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属优秀的,其工
资待遇可以高于同届其他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除承担全部培养费用的自费生外,凡职
业技术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退学、毕业后不服
从统一分配或不按照合同接受安排的,应向学校偿付培养
费用。
应偿付的培养费用标准,按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由
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 除地方财政拨
款外,通过办学主管部门自筹、社会资助、学校创收等多
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经费,采取综合定
额加专项拨款的办法,根据年度招生计划,由市财政部门
或有关主管部门核拨,学校包干使用。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
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办学主管部门按照
核定的学校规模逐年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拨给职业技术教育
的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平衡后下达,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联办
各方分别承担。
第二十八条 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的用人单位,
应向学校缴纳培养费。职业技术学校收取的培养费,应主
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办学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其归属,分别由教育
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业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主
管;几个单位联办的学校,其主管部门由联办各方通过协
议确定。
第三十条 办学主管部门的权利:
(一)制定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劳动用人指标
安排或推荐毕业生;
(二)审核所属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基本建
设项目;
(三)检查、评估所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考核;
(五)领导和管理所属学校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办学主管部门的义务:
(一)根据招生规模和学校设置标准,为所属学校提
供办学条件;
(二)提供或筹集办学所必需的经费;
(三)配备各学科师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四)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材的编写和审定;
(五)提供学生实习场所;
(六)完成规定招生计划后,积极为其他部门培养人
才。
第三十二条 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办职业技术教育或委
托学校培养学生的业务部门有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同
时负有向其他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对职业技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
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上级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绩优异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为提高
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和学校工作
人员;
(二)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为人师表,为提高教学质
量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兼职教师;
(三)积极为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培养师资,提供、
资助经费和设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为职业技
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为维护职业技术学校的合法权益作出显著成绩
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五)经检查评估,办学水平、社会效益显著的职业
技术学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学
校的教育行政管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办的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一)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
行政部门应会同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将学校的校
舍和场地出租、出让移作非教育之用的,所得的收入予以
没收。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职业班和职
业技术培训班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工
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其所发的学历
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不予承认。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撤销职业技术学校、职业
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
责令其恢复,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四)不履行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协议的,教育行政
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协议;拒不履行的,
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违反协议的一方应负责赔偿。
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发出
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教
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基本条
件、经费综合定额、教师考核标准、优秀毕业生标准、奖
励和惩罚办法,按照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分别由市教育
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制定。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的有关标准应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过,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职业技
术教育文件、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能源部

经部研究决定,现将《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颁发试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
二、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口径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部正在制定核编办法,各单位可按规定提出编制定员方案,专题报部审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为了确保完成“八五”期间劳动生产率计划指标,各企、事业单位的机关要严格把住人员入口。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从基层调入人员,并应按《规定》要求限期把超编人员减下来。
四、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情况,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今后,部将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勇于开拓和创新,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来。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把能源行业各级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成精干高效、运转灵活、政令畅通、决策迅速的指挥机构,进一步改善劳动组织,实现能源工业提高效率、提高效益的目标,现就能源企业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严密组织、精简机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各级能源企业,经过企业整顿和深化改革,在改善劳动组织、精简机构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企业管理的总体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必须看到:
(一)能源企业用人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和改变。全国统配煤矿“七五”期间采煤机械化程度提高了近二十个百分点,其中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提高了将近一半,一九八九年统配煤矿全员效率达到1.146吨/工,比一九八五年提高了22.04%,但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全员效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电力二十万千瓦以上大容量机组大批投入运转,自动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每千千瓦占用人数却一直保持在5人的水平,未能相应降下来。一些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以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但效率却相差几倍。由于企业用人过多,大量富余人员混挤在岗位上,导致能源工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多年徘徊或低幅度提高的局面。
(二)能源企业各级企业管理机关机构臃肿、副职过多、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机关的人员膨胀,处室增加,生产一线人员比例下降;一些企业产量或装机容量基本相同,但机关人员却相差一倍;不少企业把增设机构、多配副职,作为安排照顾干部和提高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手段。
上述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必须下大的决心,切实加以扭转和改变。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说到底是一个效率问题,也是一个减少官僚主义的问题。机构精干了,才能作到组织严密,才能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才能指挥畅通,提高效率。因此,各级领导,要把严密组织、精简机构,作为能源工业提高“双效”的一项重大措施。
二、精简机构,严密组织
(一)各煤管局(公司)、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的机关,要改变处室过多、机构庞大、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现状,要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实际出发,坚决简化机构,大刀阔斧地裁减那些工作不需要、可设可不设或重复设置的处室,合并那些工作性质、职责相近而人为分设的机构,要坚决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置机构的现象,争取实现把机构总数精简20%—30%的目标。具体要求是:
(1)省煤管局(公司)机关职能机构数(含党群机构,下同)控制在22个以内。
(2)矿务局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矿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按以下要求控制:
年产1000万吨以上(含10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一类局)27个以内;
年产500—1000万吨(含5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二类局)25个以内;
年产200—500万吨(含2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三类局)23个以内;
年产200万吨以下的矿务局(简称四类局)21个以内。
(3)电力企业按以下限额控制:电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控制在29个以内;省电力局机关控制在26个以内。
各单位不得把职能机构计算为非职能机构或直属单位,变相增加机构。
(二)各矿(厂、局)等基层企业管理机关,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大力简化机构。各企业要针对各自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改革机构的方案。要向解放军学习,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一级管一级、一层对一层负责,实行领导节制的要求,合并精简机构,真正改变一个局长直接领导二十多个处(科)室的状况,建立起责任分明,一级抓一级的严格的责任制,减小管理跨度,严密管理组织,实行有效管理。
三、严格核定机关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保证生产第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一)各省煤管局(公司)、矿务局机关干部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各省煤管局(公司)干部定员在220人以内。
(2)各矿务局机关干部定员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一类局:560—660人;二类局:410—510人;三类局:280—360人;四类局:200—250人。
(二)煤炭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8%以下;
(2)服务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18%以下。
(三)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人员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电管局机关:
----------------------------------------------------------------------
| |电管局所在地不设省局| 200 |
|基数(人)|--------------------|--------------------------------|
| |电管局所在地设省局 | 120 |
|----------|------------------------------------------------------|
|机关定员 |基数+电管局直管装机容量(万千瓦)×0.3+所属省局装|
|计算公式 |机容量(万千瓦)×0.1 |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0人。
(2)各省电力局机关:
----------------------------------------------------------------------------------------------------------------
|装机容量 | | | | | 401及 |
| | 50—100 | 101—200 | 201—300 | 301—400 | |
|(万千瓦)| | | | | 以上 |
|----------|----------------|------------------|------------------|------------------|------------------|
|基数(人)| 120 | 155 | 215 | 265 | 305 |
|----------|----------------|------------------|------------------|------------------|------------------|
|机关定员 |120+(装机 |155+(装机 |215+(装机 |265+(装机 |305+(装机 |
|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计算公式 |--50)×0.7|--101)×0.6|--201)×0.5|--301)×0.4|--401)×0.3|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0人。
(四)电力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10%;
(2)生产人员不低于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75%;
(3)生产运行人员严格按岗位定员配备。国外进口和新投产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机组应按国外同类型机组的先进用人水平配备。
油、核各级企业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水电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要求,由油、核总公司和水电总公司拟定具体办法。
四、减少行政副职,真正建立起出现问题能将责任落实到人的负责制
行政副职多,领导职数多,是形成责任不清、导致内耗、影响效率的直接原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行政副职和领导职数:
(一)行政领导班子职数,按下列限额控制:
(1)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2)省煤管局(厅)一正四副,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矿务局局长一正五副,其他矿务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二)“三总师”一般由行政副职兼任,特别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由相应的行政副职兼任。单独设置“三总师”的,要相应减少行政副职。
(三)要坚决改变“三总师”副职过多的状况。副总工程师的设置,省煤管局(厅)、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二职。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不单独设置。
(四)各级企业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处(科)室领导,一般设一正一副。
五、把生活服务部门和机构,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要积极推广一些能源企业把生活服务部门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经验。企业举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浴池、俱乐部、医院等生活服务部门及其机构,在不改变与主办单位领导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生产部门与
非生产部门相分离,并逐步将生活服务部门与企业适当划开,实行内部核算,自主经营、定额补贴,并与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企业可以把补贴补在明处。新建企业也可试行将生活服务部门承包给有关专业行业。
六、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减少人员,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特明确以下几条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的机关的编制确定后,一律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再遇有调资升级时,一律按原定编制数核定调资指标。
(二)企业要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通过实行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或确定不同的奖金系数,使一线工人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明显高于二线或辅助岗位。
(三)副职减少后,鼓励减下来的副职充实基层或从事具体工作,其原来的待遇保持不变。
(四)对干部的提拔和使用,在强调其政治素质的前提下,主要看政绩,对在基层和一线取得突出政绩的干部,要大胆地进行提拔和晋级奖励;对那些政绩平庸的,应及时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
(五)要从基层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管理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先到基层班组锻炼几年,然后择优选拔到管理岗位上工作。
七、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实行归口管理。部确定人事劳动司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以能源人编号文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依据。各级能源企业也要确定一个机构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除国家和能源部有统一规定者外,任何企业管理机关,都不得以强调上下对口为名,强制要求下级企业对口设置或增设机构。不得把设置专门机构和必须配备专管人员作为企业达标上等级的条件。
(三)各级能源企业管理机关的编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机关编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
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项工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工作进行具体的审批、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超指标配备的机构、人员和班子职数,要求在1992年年底之前,降到规定的限额之内。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实现这个目标,要从现在做起,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当前尤其需要改革创新的胆略与魄力。能源行业各级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为不断提高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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