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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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工作,满足更多职工的贷款需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原则上实行分期付款,也可申请委托贷款,需要贷款的,可向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职工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合格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开具《同意贷款申请函》
(式样附后,略)。售房单位应向购房职工提供上级房改主管部门对其《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职工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贷款申请函》和售房单位提供的《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直接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委托贷款的,因目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签发《售改租承诺书》(式样附后,略),并在借款人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贷款银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式样附后,略),房屋所有
权证办妥后交由贷款银行收押。贷款如借款人因保险责任以外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回购出售的住房,贷款银行将房屋有权证移交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向借款人出租现住房,售房单位从该套住房的售房款中扣除贷款应收的房
屋租金及代款人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四、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携带《同意贷款申请函》直接向其住房公积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为1∶1。
五、获得委托贷款的职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执行。
请各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同意贷款申请函》(略)
《售改租承诺书》(略)
《抵押附属合同》(略)
19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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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12〕24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现予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参与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中国保监会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风险导向,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增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项俊波主席任组长,陈文辉副主席任副组长,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为成员部门,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三、总体目标
(一)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二)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
(三)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四、整体框架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五、基本原则
(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做法,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跟踪研究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六、实施步骤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分为五步:
(一)全面总结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
2012年,对2003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定量总结。一是用行业数据测算检验现行标准,衡量现行标准是否客观地反映了风险,资本要求是否合理,哪些标准不符合实际,哪些标准需要调整;二是以行业数据为基础,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标准、欧盟偿付能力I、I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三是比较分析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的资本要求。通过定量分析,为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2.定性总结。对偿付能力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
(二)开展专项研究
在全面总结过去工作的同时,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同步开展各项基础性研究工作,包括:
1.细化整体框架,明确基本方法。研究明确三支柱的具体制度内容。在三支柱框架下,明确制度建设的基本方法,包括:风险分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思路和选择、资产负债评估方法等。
2.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整体框架和基本方法的研究结果,考虑风险相关性,制定产险、寿险的各类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向行业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充分的定量测试。
3.研究制定实际资本标准。配合最低资本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的开展,起草新的实际资本标准。
4.研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借鉴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分析我国目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5.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从资本要求角度,研究提出逆周期监管要求,减轻顺周期效应。
6.研究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梳理完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与资本计量的关联机制。
(三)提出整体制度方案
根据上述专项研究的工作成果,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和行业测试
用1至2年的时间,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多次全面测试和征求意见,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同时,通过征求意见和全面测试,推动保险公司做好新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前部署和安排数据体系改造工作。
(五)发布实施新制度
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同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使监管部门和公司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包括监管部门调整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公司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七、工作机制
(一)调动全行业力量
1.建立项目组工作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各项研究制定工作委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承担,由受托人、业内专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通过项目组的工作机制,集中行业力量,形成行业和监管部门制度制定的互动机制。
2.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的作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等提供咨询和论证,对各项目组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工作透明度
1.及时公开信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工作计划、研究成果、测试结果等及时对外公开,吸引行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向行业、有关部委、消费者、媒体等通报情况,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支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
(三)加强国际交流
1.借鉴国际经验。各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赴欧盟、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考察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学习先进经验。通过论坛、座谈会等方式邀请国际专家来华交流,研究讨论有关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2.扩大国际影响。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扩大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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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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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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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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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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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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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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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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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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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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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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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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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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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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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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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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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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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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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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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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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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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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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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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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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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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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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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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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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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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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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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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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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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